烟台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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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2月29日

 

  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烟发〔2017〕13号),发展建设高质量科技企业孵化器,培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孵化器分为综合型和专业技术型。

  第二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孵化器备案和认定推荐工作,并对孵化器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烟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孵化器的备案和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负责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市级孵化器进行省级备案和国家级申报。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管理服务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且正式运营时间在一年以上,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规划,有专职运营团队。

  (二)孵化器管理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管理人员不低于5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在70%以上。

  (三)孵化器管理服务机构运营的孵化场所不得超过3处,且应在同一个县市区范围内。

  (四)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在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技术研发(或服务)、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应占该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的70%以上。

  (五)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2/3。孵化器内单个企业所占孵化面积不超过整个孵化器面积的1/1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的共享活动场所,包括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检验检测试验室等非盈利性配套场地。

  (六)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应具备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或中试平台,并有专业技术服务能力的管理团队。

  (七)综合型孵化器在孵企业20家以上、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在孵企业10家以上,其中通过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备案的在孵企业不少于5家。

  第五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是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注册地和主要研发、经营、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内。

  (二)入驻孵化器时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两年。

  (三)孵化器在孵企业的孵化周期不超过5年,医药类企业不超过7年。

  (四)企业从事的研发、生产或服务范围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知识产权明晰。

  第六条 孵化器实行入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有自主知识产权;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入孵企业在孵化期内孵化项目失败或经论证认定项目无孵化前景的予以淘汰。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一)烟台市科技局每年2月份发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受理通知。

  (二)孵化器管理服务机构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由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后,报送烟台市科技局。

  (三)烟台市科技局受理后,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对申请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实地考察评定或审计。对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并颁发《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牌匾。

  (四)市级孵化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发展规划、建设情况和各项统计数据。

  (五)市级孵化器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

  第八条 具备一定硬件条件和服务能力,尚未达到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的,经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烟台市科技局予以备案,纳入烟台市孵化器培育计划及统计、评价范围,实行跟踪服务。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孵化器的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烟台市科技局,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烟台市科技局每两年对市级孵化器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孵化器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一条 孵化器补助资金根据《烟台市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烟财教指〔2017〕29号),由市、县两级财政按项目承担单位隶属关系分别承担,市级财政视情况对财力状况薄弱的县市区给予补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在孵化器的认定、统计、评价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并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烟科〔2015〕23号)同时废止。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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