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教〔2017〕56号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
现将《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11月6日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绩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奖励性资金。
第三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
(二)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有1家(含)以上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三)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第四条 上述第三条第二款中,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一)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及办公场所均在拟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内,且入驻孵化时间不超过36个月;入驻前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入驻时企业成立时间应在24个月以内。
(二)企业当年度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第五条 奖励额度。奖励资金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年度绩效进行奖励,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根据年度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报奖励资金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绩效证明材料,包括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孵化协议复印件。
第八条 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市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联合行文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科技厅对各市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下达奖励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各市财政部门在奖励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获得奖励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十二条 鼓励各市制定配套政策,共同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引导其进一步完善孵化服务功能,培育更多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适时委托第三方对奖励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获得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