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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时间:2019-04-28点击数:

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烟台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

 

 

 

 

烟台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转型升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科技创新、创业潜力与活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30号)、《烟台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烟发〔2016〕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设立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高新区年度财政预算,以后年度视财力情况适当增长。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 财政引导,放大使用;

(三) 统筹安排,促进创新;

(四) 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五) 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第四条  区经济与科技发展局是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区经济与科技发展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协调,负责编报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结算,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负责办理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报批手续;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将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并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五条  注册在高新区内并在高新区依法纳税,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能较好履行社会职责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

如果享受政策扶持的企业,从最后一次享受政策扶持算起5年内迁移到区外发展,或到区外另设公司,弱化区内公司实际业务经营,一经核实,需退回企业在区内享受的各类扶持资金。

上级奖励扶持政策资金需要区级财政负担的,按政策高者执行,不重复扶持;同一项目(平台)符合多个奖补政策的,不重复支持,按最高标准予以补助;已享受管委重点产业扶持政策的,不重复扶持。

第六条  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 产学研合作

1.支持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凡与省、部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军工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经技术合同登记并实施、且在合同期内的项目,最高按技术开发合同实际交易额10%的标准(需提供相应发票)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20万元。

2. 鼓励国内外各类组织和机构在我区设立或共建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引进国(境)外的先进技术、项目和人才,面向我区进行国际技术转移转化,对新建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正常开展工作1年以上,承办过大型国际科技交流会议或组织企业参加过国(境)外国际技术转移活动,并促成企业与外方签订过技术合作协议),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补助;对通过购买外方技术、外方技术入股和双方约定收益分配等方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牵头单位,按照实际技术进口交易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二)高新技术发展

1.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资金奖励;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实施增量激励。对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增长部分,不考虑“营改增”等政策性因素,分档设定激励政策,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和高端人才引进。

  (1)对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企业:10(含)-15%部分,补助20%;15(含)-20%部分,补助25%;20%(含)以上部分,补助30%。

  (2)对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20%(含)以上的企业:20(含)-25%部分,补助20%;25(含)-30%部分,补助25%;30%(含)以上部分,补助30%。

  (3)对年纳税总额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30%(含)以上部分,补助30%。

4)对年纳税总额50—500万元的企业,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40%(含)以上部分,补助30%。

2. 对通过科技部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科技创新类小微企业自落户投产年度起,前三年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0%、后两年按照50%予以科技补助。

3. 对新认定的“双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CMM/CMMI二、三、四、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经费补贴;对新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四、三、二、一级资质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经费补贴。

4. 积极培育特色产业集群,推动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生物医药企业在开发一类新药和三类医疗器械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在其取得临床研究批件后,按临床前研究费用20%的比例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取得国家一类新药证书并且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按总研究费用10%的比例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取得国家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且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按总研究费用10%的比例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入驻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在医药和医疗健康领域从事研发、生产、销售或流通的企业或机构,按照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或机构最高房租补贴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

5.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一次性给予牵头单位最高1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三)创新平台

1. 加大对企业研发载体支持力度,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列入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的企业,当年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补助;列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当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补助经费;列入院士工作站、“英才工作站”的企业,当年给予最高20万元的配套补助经费;列入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创新载体的企业,当年给予最高50万元配套补助经费;列入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或创新企业,当年给予2万元配套补助经费;列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市级创新载体的企业,当年给予最高10万元配套补助经费(同一平台晋级后补差)。

2.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共建分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贴。

3.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4. 鼓励采用市场化手段,布局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积极开展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孵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对经烟台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支持,对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扣除财政支持后的研发经费总额,按最高20%的标准,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5.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给予联盟牵头单位最高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四)科技成果

鼓励企业争取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开发推广及产业化;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且在我区产业化的创新成果, 投产后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奖金为每人最高100万元,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在我区产业化的创新成果, 投产后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项分别给予奖励。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每人最高10万元;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奖金每项最高10万元;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每项最高10万元;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在我区产业化的创新成果, 投产后分别最高10万元、5万元、2万元;同一获奖成果按最高标准执行

(五)科技发展计划

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领域,支持企业开展基础性、前沿性科研攻关,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每个项目扶持10-30万,可采取分期拨款的方式进行扶持。

对促进我区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研项目、研发机构、创新团队等,按相关程序报管委审核同意后,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

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列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重大专项、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项目)、烟台市重点研发计划(重大项目)等择优给予资金配套。

(六)科技服务业

1. 培育有实力、有品牌、有业绩的高端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推动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对在我区注册且当年度服务我区企业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家以上的代理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2. 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资金补助。

(七)区工委、管委研究确定的其他需在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的事项,按工委、管委研究的意见做出相应安排。

第七条  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与审批:

(一) 申请人向区经济与科技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二) 所申请的项目按规定需评审的,在报批前区经济与科技发展局需组织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区经济与科技发展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报管委批准。

   (三) 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区经济与科技发展局和区财政金融局联合下达高新区科技发展计划文件,申请人凭指标文件到区经济与科技发展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八条  区经济与科技发展局负责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区财政金融局、经济与科技发展局按照职责分工,采取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在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与科技发展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原《烟台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烟高〔2012〕23号)、《区管委关于印发吸引科研院所入区落户等有关政策的通知》(烟高〔2009〕26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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