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强市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烟办发电〔2021〕116 号),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科技攻关,实施科技创新发展计划
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创新需求,开展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的研发部署,加快领域科学规律发现到关键技术和前沿引领技术的突破,持续开展社会民生和公益性技术攻关,开展科技创新重大战略和新兴产业发展趋势的研究。
(一)重大创新项目。围绕经略海洋和“双碳”发展战略,聚焦“9+N”重点产业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以实施产业链科技示范工程为引领,开展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及应用,推动全市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每年通过揭榜组阁、竞争择优等方式支持15项左右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单个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以组阁挂帅等方式支持3项左右重点产业链科技示范工程项目,每个示范工程项目最高支持1000万元。对研发周期长、研发投入大和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项目,可连续三年给予支持。
(二)基础研究项目。瞄准重大原创性基础前沿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科学问题,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增强源头创新能力,实现一批从“0”到“1”的原始技术创新突破。每年支持20项左右基础研究项目,单个项目最高支持20万元,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对前沿技术重大创新团队给予连续稳定支持。
(三) 重点研发项目。面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支持需要长期演进的社会公益性研究,推动产业关键技术突破,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每年通过竞争择优等方式支持 80 项左右重点研发项目,单个项目最高支持 50 万元。
(四) 战略研究项目。围绕科技强市建设、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科技支撑发展路径等方面开展研究,提供决策支撑,培育科技智库队伍。每年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支持5项左右战略研究项目,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0万元。
二、加强技术创新引导,加快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培优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队伍,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企业技术创新引导。采用后补助的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开展创新活动;鼓励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支持。
1.企业研发投入和研发机构补助。建立企业研发投入递增奖励机制,对建有研发准备金制度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增长2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最高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的 10%,每年最高100万元的补助;该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对研发机构初次通过市级备案的企业,给予 3 万元资金补助。
2.高企认定和高企培育库补助。市级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含入选市高新技术培育库补助 5 万元);对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 5 万元补助。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
3.“科信贷”和“成果贷”风险补偿。对银行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产生的本金损失,
“科信贷”给予40%风险补偿,单户企业纳入补偿的年度余额不超过 500 万元;“成果贷”按省市分担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单户企业纳入补偿的年度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引导机制,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1.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支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经认定的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 1000万元以上且促成不低于3项重大科技成果在烟台转化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并在税务部门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合同技术输出方,按照技术交易额给予不超过1.5%的资金补助,每个技术合同最高补助1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省科技奖励并在烟台市境内转化的成果进行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总额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二及以后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省奖奖金 1:1 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三) 科技股权投资。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000万元。
三、加强科创平台建设,构建科技创新载体支撑
以夯实科技创新基础为主要目标,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规划重点产业平台体系,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强化对高层次人才创新的支持。
(一) 市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以市政府名义引进和建设高校院所、高端研发机构、国家(山东省)实验室、大科学装置等,打造一批高能级科创平台和创新集聚区,开展原创前沿科学研究、颠覆性技术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打造全市战略科技力量。按照相关政策、协议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二) 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支持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国家、省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建立绩效评估、稳定支持与绩效奖励相结合支持机制,凝聚创新资源,提升源头创新、技术创新支撑能力,重点培育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对新建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牵头建设单位最高50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建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给予牵头建设单位最高 300 万元资金补助。对新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平台,给予牵头建设单位最高20万元资金补助。以上同一单位(或建设主体)建设一个或多个科技创新平台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资金支持。
(三) 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孵化载体建设发展,加速创新孵化育成,提升对科技型企业和基层科技创新的服务能力。对新认定的烟台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金补助。对上一年度运行绩效评估等级为优秀的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不超过平台对外技术服务收入的20%给予运营补助,每个平台最多补助三年,每年最高补助 30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最高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运营机构最高20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对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每家 5 万元的标准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以上同一单位(或建设主体)建设一个或多个公共服务平台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资金支持。
(四) 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创业共同体或创新联合体等体制机制灵活、多主体参与建设、产学研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推动“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对以市级评定新型研发机构为建设主体的创新创业共同体、创新联合体,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金补助。对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扣除财政支持后的研发经费总额,按最高20%的标准,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补助。
(五) 人才载体平台。支持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离岸创新基地等平台建设,培养高层次人才。对新建的山东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给予建设单位最高5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最高200 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对我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在国(境)外建立的省级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补助。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本政策与本市其他扶持政策存在重叠的部分,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原市级科技创新扶持政策2021年9月1日前尚未执行完的,执行期延至2022年3月31日。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参照本政策措施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印发